职工于2010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为喷砂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14年8月24日。职工称,其入职时公司未告知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同时在上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

在2013年11月7日,职工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职工写下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此内容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为此,职工申请仲裁。因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医药费2000元,医疗补助费18000元工资21690元,特岗津贴2574元。

法院判决:

职工系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未载明职工患职业病,第二、三、五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判定,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差额218.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