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用来交流、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但同时网络犯罪也随之而来。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网络警察既要拥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技能,又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案件办理经验。

网络警察的出现是网络安全发展的结果,面对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网络警察必须担负起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这就要求网络警察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以及其他方面的素质。只有这样,网络警察才能对付日益猖撅的网络犯罪,才能真正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根据现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网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共七种: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6条)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286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8条)

6、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287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9条)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287条之二,《修正案(九)》第29条)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发现主要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的,可以立案侦查,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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