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为87项(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80项),其中涉及税收优惠的行政审批事项有52项,现将申请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通知》以现行相关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1.重点支持自主创业。将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2.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全部人员。

3.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具有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税收流失。

4.实行限额减免。即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存在问题:该政策涵盖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办理减免税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为依据,但进城务工后又失业的农民工及零就业家庭及时申领登记证的较少,甚至不知道有此项政策。

注意事项:《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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