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4岁老人廖弟友虽然每月只有2000多元退休金,但一直坚持默默捐款,6年来捐款58次。在收音机、电视里听到谁需要帮助,他都记下来前去捐助。老人说,捐款只因自己吃过苦,看到别人吃苦才执意帮衬,“只要走得动,我还会继续捐下去!”

1923年出生的廖弟友是五块石新社区玉局庵东路8号院居民,94岁的他平时沉默寡言,大家虽彼此认得,却不太熟络。

但就在这个老旧小院里,廖弟友曾经声名鹊起。据邻居回忆,“有段时间好多人都扛着摄像机来院子里找他,刚开始还以为出了什么事儿!”居民的惊讶,来源于廖弟友多年来一直坚持做的事——捐款。

“记不清楚了,反正有人需要我就给。”廖弟友说,在媒体报道之前,他已默默捐了很多次,每次100元、200元的视情况而定,虽然数目不大,但廖弟友已坚持6年。

从2014年起,各家媒体争相报道让廖弟友的事迹迅速为众人所知,大家也才了解到廖弟友并非从2011年才开始捐款。早在1951年抗美援朝时,他就把自己两年的工资全盘捐出。至今,廖弟友还保存着当时捐献时的献金证。

徐州经济纠纷律师解读捐款是否需要交税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在实际中,当年捐款允许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没超过的按实际发生的扣除,超过的本分允许来年继续扣除,这样就会涉及到递延所得税。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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