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会给今后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及依法处置房屋各项权利留下隐患,更容易造成经济财产损失.很多购房人对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存在以下三大心理误区。

误区一:"签了合同,交了钱,房子就是自己的"

这种想法隐患颇多,很容易造成损失。《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我们购买了开发商的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仅仅是与开发商建立了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没有进行登记的话,还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意味着不一定能取得物权。如果开发商出现违规违约等行为,必定对购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造成障碍。

误区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开发商无关"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后,认为合同签了,钱也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就是自己拿着材料就可以办了,不再关开发商什么事了。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在商品房买卖中,有关当事人就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那么当购房人需要办理房产证时,就需要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申请才能够办理,也就是说,在提交给房产局的申请书上要有开发商公章及法人印章以及购房人签字方可。如果群众在购房后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一旦出现开发商公司注销、开发商公司发生变化或者找不到开发商,必定会造成群众办理房产证的障碍和困难。

误区三:"房子既然买了,房产证的事拖多久都无所谓"

有些购房者在购房后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虽然之后顺利解决,但会导致在处置房产时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例如:市民郭先生05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09年才办理了房产证。后来,郭先生想将房屋卖掉,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需要多承担房屋交易的营业税。

还有的群众在未婚时贷款购买了商品房,结婚后才办理了房产证,并且夫妻共同还贷。后来由于出现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这个时候,婚前购买的房屋有可能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在婚前办好了房产证,则该房屋仍可能视为个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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