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新立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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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一、一般要件

1、采矿权申请报告、申请登记书和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

3、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4、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5、营业执照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7、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

8、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10、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认定申请表;

11、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1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特殊要件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需提交;

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2、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要提交审批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开采金矿的,需提交黄金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开采黄金矿产的意见。

(三)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需提交取水许可证、申请开采矿泉水的,需提交水质鉴定证书。

(四)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需有河道、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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