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基本业绩不发给工资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

未完成基本业绩不发给工资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但是根据对身边一些销售朋友的了解,他们几乎每个人每月都有完成目标,有些公司规定如果没有达到基本业绩可能就没有工资发或者会被倒扣基本工资,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

2010年7月,张某从职业学院毕业后,应聘到临沂某食品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任企业销售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每月1200元,若张某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企业有权不发试用期工资。因张某在试用期第1个月没有完成公司交付的销售任务,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向张某支付工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食品销售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12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食品销售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张某未完成销售任务,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食品销售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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