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滥用食品添加剂是违法的行为吗。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提高广大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查处此类案件的能力,笔者结合实践中查处的案例,对一些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及处罚做一分析探讨。

使用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添加剂

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饭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1瓶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其标签标识“配料:柠檬黄、食用盐”及“复合食品添加剂”等内容。

分析:依照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因此,该瓶“柠檬黄”不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其标签上标识的“复合食品添加剂”是虚假内容。

处罚: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的规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使用合法厂家生产的标签未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添加剂

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蛋糕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1桶复合食品添加剂“速发蛋糕油”,标签仅标识“粤卫食证字(200×)第××××××××××号”,未按规定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食品监管频道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信息栏,查询到其厂家取得了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分析:该蛋糕店使用的复合食品添加剂“速发蛋糕油”未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其生产厂家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因此该产品不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由于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因此对该蛋糕店上述行为应定性为违法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处罚:该蛋糕店使用的“速发蛋糕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使用有证厂家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饮品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1瓶复合食品添加剂“黄色食用色素”,标签未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查询,其厂家只取得复合疏松剂的生产许可,未取得着色剂的生产许可。

分析:由于该厂家的着色剂生产未经质监部门核查许可,生产“黄色食用色素”的原料、生产条件、工艺要求等很可能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要求,故该瓶“黄色食用色素”应定性为“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处罚:该饮品店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予以行政处罚。

餐饮店使用非食用化学物质

案例:执法人员查获某餐饮店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色素“日落红”1瓶。

分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而色素“日落红”不在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里,应归类于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显然,该饭店的行为属于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处罚:该饭店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予以处罚。如果其违法情节、性质严重的,药品监管部门可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可以帮您对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法律责任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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