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如何处理?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而引发争议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用工之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不是劳动争议,可以自行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根据《深圳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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