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是相对于普通抢劫罪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是目前我国司法方面对其界定是比较模糊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就对转化型抢劫罪问题进行浅析,欢迎阅读。

一、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

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发展为抢劫罪的实质所在。对于“当场”概念,同样也存在几种理解观点。

笔者认为,“当场”应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现场,以及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并被追捕的过程。因为转化型抢劫罪由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而来,其“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目的仍是要“保护”非法占有的财物,时空上与先行行为紧密相联。因此,对“当场”的理解与把握,就应当掌握暴力、胁迫行为与先行行为在时空上的连续性与关联性,具体是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场所的延展性,与先行行为的关联性及追赶事态的继续性。

二、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有五种观点:

1、财产取得论或财产控制论,指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取得财物为标志。

2、人身侵犯论,指以行为人是否侵犯人身权利为标志。

3、结合犯与非结合犯论,指以是否结合犯而对既遂与未遂掌握不同的区分标准。对结合犯,不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反之则否。

4、一般情节和加重情节区别论,指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严重情节或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行为,则不存在未遂问题。

5、基本构成和结果加重构成区别论,指刑法中抢劫罪前半段是基本构成,因此以是否非法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而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实践部门及理论界持第五种观点居多。

转化型抢劫罪由行为人的先行犯罪行为与后行的暴力、胁迫行为组合而成,先行犯罪行为的既、未遂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互相关联。无论典型抢劫罪还是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获取财物,财物取得与否,是区分既、未遂的标准(除结果加重犯外)。由此分析,当先行行为犯罪既遂,为拒捕、窝赃、毁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得逞的,属既遂,未得逞的属未遂;当先行行为犯罪未遂,后行行为得逞与否,都属未遂;后行行为发生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不论先行行为犯罪是否既遂,均属既遂。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由上的观点可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诸多问题存在许多争议,我相信,我国司法定然会在这方面不断完善。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