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抢劫案中,由于一些外界因素或者是罪犯的醒悟停止了犯罪,导致犯罪未遂,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会在审判中酌情处理。那么在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抢劫罪的中止与未遂如何认定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进行了相关的整理,欢迎阅读。

抢劫罪如何判定是犯罪中止

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抢劫得逞的犯罪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抢劫行为已经进入着手阶级;

2、是抢劫行为未能达到既遂形态,即“未得逞”;

3、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关于加重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加重构成存在未遂。只有如此,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才能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但笔者认为,罪刑相适应的贯彻,并不只有承认犯罪未遂这一条途径,而且不承认犯罪未遂,并不必然导致罪刑失衡。实际上,刑法在规定某一个犯罪的法定刑时就已经考虑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重的抢劫罪之所以起刑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正是因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致。如果某一个所谓的“加重抢劫罪”危害很轻,完全可以利用犯罪概念中的“但书”,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而不是仅仅把其视为犯罪中止,况且,犯罪中止也不是必然从轻,也不能必然就能保证对行为从轻处罚。如果说,不承认加重抢劫罪的未遂情形,会引起罪刑失衡,那也是因为刑事立法不科学造成的,应该完善刑事立法,配置恰当的法定刑,而不是削足适履,承认加重构成的未遂。不承认加重构成的未遂情形,并不会使犯罪分子受到重罚或得到轻纵。一个行为要么不构成加重犯,要么构成加重犯。在不构成加重犯的情况下,并不代表行为人不可能不构成犯罪,他还有可能构成基本犯,同样可以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承认加重构成的未遂情形,正是贯彻犯罪构成理论的结论。通说认为,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都只是犯罪的成立与否问题,而不涉及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抢劫罪的中止与未遂如何认定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由上可知判断抢劫罪未遂和既遂的标准并不会是单一的,并不是单一从结果和动机来判断,而是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