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地方之间的发展出现了两极化,也越来越多的贫困地区人民前往发达城市谋求生活,这便导致了在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闲置,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政府为了方便管理,便想着收回闲置的土地,那么该怎么办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按照上述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并同时抄送相关抵押权人。这里有个顺序,即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优先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由于处置闲置土地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务时同样应遵守。

建议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退回相关法律文书(如协助执行申请)。需要强调的是,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上述处理,需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当事人的相关情形,不得违反比例原则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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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五条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七条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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