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习大大上台以后,对于当官的要求是严格了,也是刮起了一阵反腐的风潮。当官的职权拿在手里是不能滥用的,权利的适用是要有法可循的。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如何界定:

一、重大损失界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满足下列其中之一,即构成“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非物质损失:

(一)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所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交往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把握:

1、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其程度也应参照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的程度。

2、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起国内外社会的不安或恐慌,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3、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影响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或国际关系,引起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或国家主要领导人发表讲话或声明,影响了国际双边或多边政治。

(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把握:

1、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或某一地区行业的动荡,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多人多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发其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界定是受伤的五人以上、十人中毒、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到五十万、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等等都可以认定为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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