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常生活中,总是有一些人想不劳而获,通过打劫、抢劫、诈骗等方法进行非法的赚钱。今天,华律网小编将给大家带来有关“抢劫罪的转化”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暴力型犯罪,其侵犯的客体具有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双重性,与其它侵财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现行刑法将抢劫罪分为标准的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类,并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本文以转化型抢劫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疑难问题为切入口,对转化型抢劫罪认定问题进行研究。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
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转化型抢劫是先有一个“先行为”,后采取暴力,与标准的抢劫罪是先暴力后劫财有许多不同之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转化型抢劫罪。
二、转化型抢劫罪转化条件的认定
盗窃、诈骗、抢夺三种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转化要素中相关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主要就其中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转化型抢劫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转化抢劫,能否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呢?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和普通的抢劫罪关于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方面在刑法上的评价是一致的。如果普通的抢劫罪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所指的“抢劫”,而转化型抢劫罪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所指的“抢劫”,就割裂了转化型抢劫罪和普通的抢劫罪的同质性和内在的联系,也会使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和普通的抢劫罪的评价前后矛盾,而且转化抢劫的主体在先行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实施后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又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性质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如果继续套用先行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忽视了转化行为的整体特征和性质。而且,如果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理由,否认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会损害刑法的严肃性,使未成年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时趋向于“勇于反抗”,反而引导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深渊。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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