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9年9月5日,城市居民徐某和农村居民汤某经中间人朱某、乔某介绍,签订了一份卖房及宅基地协议,约定徐某以73990元的价格购买汤某位于河南省新野县城郊乡团结村(现为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1113号的一处房产。协议签订后,徐某于当日支付给汤某购房款73990元,随后汤某将该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徐某。徐某很快对房屋大门进行了改造,并更换了门窗及锁,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但因汤某一直不配合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徐某遂于2012年5月12日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汤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汤某则辩称,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农村房屋不得自由转让,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不具有可交易性,因此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宅基地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之间是可以转让的,转让行为完成后,转让人也散失了再次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相。本案例为城市居民向农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其合同行为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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