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那么总公司如何为分公司缴纳个税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

我公司下属有三个分公司,但职工关系都在总公司。现总公司借调人员任职分公司,工资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先由总公司代付,再由分公司划回给总公司,请问这样的操作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自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总公司为员工发放上述规定的收入,应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法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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