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税务行政文书。应纳税额核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法核实征收或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纳税额,而向其下达的执行决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有以上所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以上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应纳税额核定书适应纳税人经营核算有失规范、准确的客观实际,能够保障该类纳税人严格履行应纳税义务,防止同类型企业间出现税负失衡和杜绝国家税款的偷逃流失。应纳税额核定书具备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一经核定应纳税额后下达,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纳税额标准按时缴纳税款,不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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