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贷款后,如遇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银行可以"直接调整"借款利率,这个条款是否合理?”有人认为,该问题不容忽视。对此银行律师给出点评。

多家银行在相关借款协议或合同中规定,银行方面有权调整贷款利率,贷款申请人有异议,可提前还款,否则就视为同意。

由于借贷关系中的地位,借款人对于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条款不可能进行修改,而利率直接关乎双方切身利益,利率的调整也直接决定了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最终需要承担的利息,更影响到借款人、担保人的选择权。比如,借款人有权根据拟调整后的利率决定是否提前还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其次,通知义务作为《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然而在各大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条款中,却意图通过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贷款人应当履行的法定通知义务,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侵害了借款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目前,有个别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通知”是其法定义务,在其《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如果贷款人调整利率的话,应当在一定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提前通知借款人”。这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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