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协委员的一项关于取消农民工劳务税的提案,近日得到青海省委省政府的回复及落实。

青海省政协委员金生光在今年4月的一份提案中说,青海省目前在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收入按5%征收营业税,并征2%的个人所得税。而向农民征收这两项税收,是视农民因从事第二职业、是营业行为而征收的,个税也是按个体户的情况而征收的。这两项税收明显不合理。农民是低收入群体,无论哪一种劳动者,个人收入所得超过规定纳税额度的,应统一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没有超过者则不能征收个税,更不能征收其他特别税收。签了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就征个税,没签合同或未缴纳社保就征劳务税,有损农民工利益。

该提案先后经青海省委书记赵乐际、省长杨传堂批阅后,由青海省地税局第一时间作出回复。回复称,目前,青海对劳务费收入征税主要是指一些单位对临时佣工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劳动者出具劳务发票,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对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税。在具体计征时,又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和不能提供两种。在征收管理中,没有分农民工还是其他劳动者,只要符合征税条件,均要统一征收。

地税部门认为,鉴于青海省提供临时劳务的多是低收入者,为了给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提供宽松环境,将对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在开具发票时放宽条件,对临时雇佣的劳动者,凡能够提供证明,证明其取得的劳务收入每月不足1000元的,不征收营业税;对劳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只要能提供具体劳务天数,一律按天数折算成日劳务收入额,折算后日收入额达不到100元的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劳务收入,相应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提出建议的金生光委员认为,该回复及时、全面,他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回应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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