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用人单位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其中,生育保险就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如果职工生育的,可以申请生育保险补贴。那么,未婚生子可以报生育保险嘛?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2011年,赵某入职某咨询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该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费用。2014年9月,赵某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同时电话告知单位,要求单位给予其产假并帮助其领取因生育产生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然而,该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违法生育,不应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不批准其产假的申请。双方矛盾不断激化,而后赵某来到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作人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单位给予赵某98天的产假,但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等各项费用由赵某个人承担。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由此可以看出,女性的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并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妇能够恢复身体健康,同时也是基于人权的考虑。与此同时,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的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

本案中,赵某在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违反了我省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赵某生下孩子已成事实,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单位应当批准赵某产假的申请。

当下社会,部分女职工的某些合法权益仍然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实现,我们应加大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也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职工要报生育保险的话,必须满足国家的生育政策,不得超生,否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与用人单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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