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损坏赔偿应分辨致损原因

根据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就房屋及屋内附属设施设备有保证适租的义务及维修的义务,而承租人对于使用房屋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不负有赔偿责任。

所以,就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致损行为,承租人是否需要赔偿,有两点考虑:

1、损害的发生是否是承租人原因所致;

2、损害的发生是否是正常耗损,即是否是按照性质和用途正常使用而发生的。

二、退房手续了解清楚避免后患

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押金退还发生纠纷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很常见。为了避免押金纠纷,有以下几点建议:

1、交接房屋时履行交接手续,即在承租人收房和退房时双方均应仔细查验房屋及室内物品和附属设施,并通过交接清单将当时的房屋及物品状况、数量等予以明确,避免日后打口水战;

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不按性质和用途使用房屋及物品造成损坏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发现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通知其维修;

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需安装附属设施等,应征得承租人同意;

5、承租人在准备退租时应主动结清由其负担的各项费用;

6、承租人退租时应清理房屋卫生,将房屋尽可能恢复至收房时的状况。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