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在与他人发生债务关系时,不仅需要提供一定的财产证明,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拿出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抵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那么,抵押权与留置权能不能同时存在?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抵押权与留置权能不能同时存在

抵押权与留置权能同时存在,但是留置权有最优先的效力。

留置权取得的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

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

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

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i有牵连关系。

例如,散会后二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由于留置权是法律所规定的,而抵押是私人协调商议之后确定的。然而有时候,为了增加安全性,抵押权会进行依法登记。但是无论如何,总是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4]《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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