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中来看,如果设计单位参与施工投标,那命中率是相当高的。起码我所了解的两个项目,最后中标人就都是设计单位。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设计单位项目参与人可否参加工程部分设备供货的投标。

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这家设计公司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投标。

但根据本人了解,福建省地方性法律规范规定:允许智能化工程设计单位参与施工投标。个人认为这个规定是不太合适的。原因有:

1.和七部委令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2.有漏洞可钻:一是设计单位可在设计时预留口子,为自己中标提供便利;二是设计单位可在设计时塞一些“私货”,以图在中标后谋取更大的利益。

一、即使设计单位在设计时不存一点私心杂念,但由于其最熟悉设计意图、设计方案和工程设备材料的选用原则、选用标准、性能指标等工艺技术要求,无疑具有其他投标人所不具备的巨大优势。因此,招标过程似乎有违背公平原则之嫌疑。

二、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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