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购房者存有疑惑,开发商延期不签购房合同,自己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开发商以房价上涨逾期不签订买卖合同的理由成立吗?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认购意向书的当事人在履行认购意向书(订立本约)的过程中,在保证认购意向书中约定的交易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的前提下,应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对认购意向书未约定事项进行协商,使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否则即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开发商违反认购意向书约定,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当然应当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建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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