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档案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四)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办理业务时间

(一)逢工作日时间受理单位送失业人员名单备案;

(二)每月1-20日工作日受理失业人员申报失业保险待遇。

三、服务承诺

自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失业人员本人;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四、办事管辖

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或分中心待遇核发股办理。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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