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一般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的征收管理规定: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

其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再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最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应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提示:合伙企业应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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