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基础上农用地经营权的转移,其实质是除所有权外的其他产权主体的易位。在本文中,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农村土地流转的三个限制因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限制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因有哪些

一、农村土地产权虚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

产权清晰是市场机制正常动作的基本保证。然而,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权能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承包地的产权主体不明确,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但集体所有的范围又包括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产权主体不明确,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归行政负责人掌管,农民处于无权状态;二是土地的各种权益模糊,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及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债权属性,如承包权、使用权、出租与买卖权、继承权、抵押权、收益权和转作他用权等权益,以及如何在集体和农户之间具体划分等;三是土地承包权的性质界定是以政策为主,土地权利的规定还没有被完全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承包土地的各项权能还不能完全受法律保护,权利边界模糊,弹性较大。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在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收入的同时,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能。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

三、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土地流转缺乏中介服务组织,信息服务滞后。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使得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二是管理监督薄弱。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多为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与业主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多数是双方自行草拟,合同具体条款不具体,权利义务等事项设定不规范。部分草签了书面合同没有报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更没有到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监督执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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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3]《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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