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贷款人信用良好,那么,“信用良好”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呢?

天津的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记录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三、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单笔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四、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五、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记录;

六、存在呆账或核销记录。

职工申请贷款时,不再审核职工及其配偶的贷记卡当前未还记录、准贷记卡透支未还记录、贷记卡未还最低还款额记录、已还清的商业性贷款24个月内连续未还本息记录、商业性贷款累计逾期记录、非公积金贷款原因被起诉的记录。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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