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7月1日起,济宁市将调整2016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注: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6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5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6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55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390元。)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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