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原主任王健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该提高到一万元,理由是这种幅度的变动不会对国内的税收造成很大的影响,却能够在极大程度上达成改善收入分配的目的。这个问题怎么看待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个税的问题关乎每一个人的钱包,所以早在2011年9月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附近时,便得到了国内广大民众的关注。一年多以来,新个税法的实施,在起征点上调和税率减少的双重作用下,国内民众,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的个税压力,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缓解。

有一项统计,在新的个税法运作下,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群从8400万人下降到2400万人。而剩余的缴费人群中,工资6000元的中等收入者,每月缴纳个税由原来的480元下降到了150元,全年少缴近4000元。只有月工资在38500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个税税负是增加的。

应该说,个税的征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格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什么样的起征点才是适合中国的呢?当下5000的个税起征点是否又是合理的区间呢?

尽管经济学理论没有证明在所得税制度中应当设立一个个税起征点,但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做的。对比国内外的数据,我国的个税起征点确实并不算很高,以07年的数据来说,当时国内的个税起征点为3529美元,不仅低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9000美元及7931美元,更是远低于中国香港和台湾的13924美元以及3553美元。

但我们是否就能就此证明中国的个税起征点过低呢?显然是不行的,最简单的原因在于个税起征点的设立,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个人收入水平直接挂钩的。07年中国大陆的人均GDP是4300美元,但这一数字在港台美英四个地区则是大陆地区的10倍甚至是20倍以上。曾经有一项统计数据,综合了各国的人均GDP数值之后对相对个税起征点做了比较,结果发现中国的相对个税起征点,恐怕只有当时的印度能够与之匹敌。

看来,尝试在数据上衡量个税起征点的高低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从税收总量上看,2011年,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总量的6.7%。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个税的设置并非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其意义更多在于“劫富济贫”——调节分配,减小收入差距。

比如以美国为例,美国个人所得税收主要来自于富人。美国收入最高的1%的人群,贡献了全美个税的40%,而前10%的高收入群体则贡献了超过70%的个税。相比之下,低收入人群个税缴纳只占总量的3%。而为了鼓励富人支持慈善事业,美国又规定用于慈善的捐款可以免税。这也是美国富人踊跃捐款搞慈善的一个原因。

相比之下,国内在经历了税改之后,从整体税负水平看,工薪阶层的纳税面已经由28%下降到8%,曾经处于税收主体的中低收入人群已经基本被排除在外。而仅剩的8%中,税负低于5%的比重又超过九成,再减负的空间并不大。应该看到,国内在个税方面确实在向着国际普遍的征缴标准迈进。

从这个方面讲,盲目的提高起征点并非解决问题之道。最简单的例子,如果按照当下的论调将个税起征点上调到一万元,那么意味着收入越高的人群减税幅度越大。如此一来,本身作为调节收入平衡的个税,便会出现所谓逆向调节的效果。这显然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回到国内收入格局的问题上,个税改革的重点,应该逐渐从个人收入划分转向更广阔的区域。传统的个税征缴方式是按照个人的收入能力计算。但当下的中国随着老龄化的逐渐深入,个人的收入之上往往意味着一家老小几张嘴的抚养压力。传统意义上的个税征缴显然无法满足当下赡养、抚养压力日益严重的社会需求。如此一来,是否能出台结合家庭平均收入的个税征缴方案,应该是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所考虑的方向。另一方面,尽快落实遗产税的征收对于消除国内公众阶层的固化也有着诸多助益。

跳出个税的问题来看,减少低收入人群几十元的个税并非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生计的有效渠道。从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在稳定物价的情况下,增加国民可支配收入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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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五章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七条

[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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