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因不能偿还负债,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行留置权,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那么两者是一样的吗?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留置权与担保物权是一样的吗

一、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二、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两者是从属关系,是不相同的。

1、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将留置权归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由当事人约定设立权利。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取决于债权的范围。

5、《物权法》对发生留置权所对应的债权未作出限制,即形成基础并不限于合同关系,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

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负有保管义务。留置权人保管不善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留置权人对留置动产的损害有无过错,由留置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其债务与留置权人的损害赔偿之债进行抵销。

留置权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形式,不能代表所有担保物权,所以是不一样的。如果读者要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可以到华律网。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