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工作的朋友都知道,如果我们的工资达到了一定的范围,我们是需要向国家交一定的税的,这也是我们所说的个人所得税。那么作为一个纳税人,我们在纳税的过程中,我们还是要了解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资讯的。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该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29日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四大事项。

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据悉,上述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注意自行申报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本次《办法》最大的进步是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而且也是重点管理对象,这样就使税务管理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本文也重点介绍这种情况的注意事项,其他情形比较简单,介绍的也比较粗略一些。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地点:《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共四种情况)按顺序来确定,这次《办法》规定的比其他文件更加具体可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按照顺序确定的地点进行申报,而不可人为随意选择,这是强制性规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时间: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申报方式: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共有四种方式可以选择: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也可以采取中介代理方式申报等。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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