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私营企业。前不久,我们在当地招收了一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并与每位残疾人都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按月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于是,我们将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100%在税前扣除。然而,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却指出,由于我们支付残疾人工资时不是通过银行支付的,因此我们不能享受加计100%扣除的优惠。在此请问,通过银行支付工资是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必要条件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要想享受支付给残疾人工资加计100%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否则就不能享受。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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