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小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1004备用金”科目。
二、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小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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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一条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