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制度,对案件的裁判往往起到关键作用。那么举证期限过了之后能继续举证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举证期限过了之后能继续举证吗

当事人的举证是有举证期限的,就举证期限而言,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后经法院认可,也可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材料,没有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过后,提供的证据是无效的,法院一般不再采纳,除非有新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哪些属于新的证据

超过举证期限后,如是新的证据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举证期过后,提供的证据是无效的,法院一般不再采纳,除非有新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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