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省国税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决定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在全省执行到2005年年底。

2000年,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从当年1月1日至2002年底,高校后勤实体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规定,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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