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间出具的借条,究竟是“情债”,还是真实存在的借贷关系?情人间签订了百万元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吗?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案件梳理情人求保障索要欠条以示忠诚

廖女士与丈夫王伟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四川省成都市做生意。2010年初,在成都做生意的王伟认识了90后小赵,小赵的年轻活力吸引了王伟。王伟对小赵不断追求,两人最终确定了情人关系。随后,两人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在周围邻居看来,他们就是一对小夫妻。

王伟有外遇的事情,很快被妻子发现,廖女士曾想尽一切办法挽留这段婚姻,但王伟执意要与小赵在一起。2011年末,廖女士与王伟协议离婚。虽然离婚了,但因为家庭的各种原因,廖女士与王伟一直保持着联系。2012年3月,廖女士与王伟办理了复婚手续,两人重归于好。复婚后,王伟多次告诉廖女士,自己与小赵结束了情人关系。

而事实上,王伟一边与妻子廖女士复婚,一边仍与小赵保持情人关系。眼见情人与结发妻子离了婚又复婚,小赵十分难过。2012年5月,小赵与王伟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王伟每年给付小赵10万元,共计100万元。王伟并没将签订补偿协议一事告诉妻子。

2014年3月,小赵带着父母和朋友找到了王伟的门面,以王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未给补偿款为由,要求王伟按约定提前一次性支付100万元。

此时,廖女士才知道,丈夫还一直与小赵保持着不正当关系。思考再三,廖女士将丈夫与小赵共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无效。庭审期间,小赵并未出庭,其代理律师到场。

近日,经法院审理后判定,二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无效。

以案说法

经法院审理认为,廖女士与王先生系经婚姻登记的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小赵与王先生在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在酒店入住同一间客房,且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既违背社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王伟与小赵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无效。对此,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东升表示,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共同的生活基本准则。因此,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是因为王伟与小赵签订协议这一行为是基于二者的婚外情,而婚外情既违背社会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

专家点评

婚外情危害家庭关系、破坏家庭和谐,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且,婚外情常常导致矛盾冲突,产生民事、刑事案件,损害社会稳定。因此,婚外情理当受到法律禁止和舆论谴责。

本期案例中所反映的借款、补偿纠纷就是婚外情所引发的常见民事案件类型。这类案件大多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婚外情人在同居期间或是分手之际,男方向女方写下借据或补偿协议,分手之后在追讨不得的情况下,女方以借据或补偿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类由婚外情引发的民事案件既涉及到民法中民事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又涉及到民诉法中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婚外情既违背社会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此类所谓的情人补偿协议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如果婚外情的一方以另一方写下的借据为依据要求偿还债务的,法官就应当依据诉讼法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不能仅仅依据借据就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尤其是数十万元的大额借款,除了借据之外,一般还要有银行转账记录,否则就很难认定借款事实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在本期案例中,某公司老总范江,找了个小他18岁的情人,被妻子发现后和情人分手。分手后,情人带着借条告上法庭,索要剩余18万元“债务”。法官就是依据银行记录和其他证据,认定了借据的虚假性,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因此,仅仅依据虚假借据很难获得法官支持。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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