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

一、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

(1)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犯一罪,我不知道刑事。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依附关系。

(2)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强***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

(3)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除了行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数有数罪特征,其中当然包括数个结果,这数个结果间较少具有重合性。

(4)结果加重犯本身有独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可,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想象竞合犯则须比较各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刑罚适用上较为复杂。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目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固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对于反诉。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固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明显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以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使用伪造的证件、印章诈骗的,伪造证件和诈骗的行为可分别构成独立的犯罪。

吸收犯:甲外出携带偷来的一支手枪。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必然结果,前被后吸收,甲只能按照盗窃枪支罪处罚。吸收犯中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而牵连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往往是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比如,甲意图杀以冬但觉得自己一人气力不够。于是教唆丙帮助自己杀乙。在这里,甲不但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同时还是教唆犯,此时实行犯就吸收了教唆犯。再比如,某人欲实施爆炸行为,先是自己制造了爆炸物,然后往实施爆炸。此处即为牵连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是方法行为,爆炸行为是目的行为,方法行为为目的行为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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