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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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一、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税种的依据及规定

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其中,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规定,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主要征收管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三、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五、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权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三)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六、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七、离境清税审核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八、加收滞纳金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九、对纳税人合并、分立和欠税大户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的规定

(一)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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