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或者商铺租赁中,出租人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在合同是加上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那么出租人应该怎样行使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呢?华律网小编就这个问题整理了一些内容。

一、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哪些情形能行使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明确的是,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的相关内容,任意解除权一般是在合同中约定才有效力的,出租人一定要注意。如果读者有法律的问题要咨询,欢迎来华律网。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