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注册税务师在对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营业部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应批未批的财产损失30万元。分析:2008年前的财产损失,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处理。财产损失分为自行申报的财产损失和需经审批的财产损失,需经审批的财产损失未经审批,不得在税前扣除。2008年后的资产损失,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等,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该证券营业部的损失属于需经审批的财产损失,因为未经审批而在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资产损失审批作了新的规定,要求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外部证据包括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向税务机关提出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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