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法律权利,是当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侵害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该项权利。那么债权人的法定撤销权适用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基本涵义及使用条件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坏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由此可见,撤销权有以下几层含义:

二、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它是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撤销权行使需具备法定条件

即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损坏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而且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可以实施请求权。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但没有对债权人造成权利的损害。则不可以行使请求权。

四、撤销权由国家特定机关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可撤销权的事由债务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就是说,即使出现法定事由,而且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以保证自己实现债权。

《合同法》确定撤销权制度不仅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从合同法实践看也确有建立撤销权制度的必要。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实施其逃避债务行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将束手无策,而法院也难以对债务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措施。结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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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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