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法院在判决危险驾驶罪时会从主、客观因素来评判嫌疑人的行为。

1、从主观方面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是过失。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2、从客观方面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客观上的实害结果。前者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危险方法,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的积极促成,而不会采取措施避免。后者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是采取措施积极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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