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指的就是有多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外负有连带债务或者是享有连带债务的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那么关于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不同?在下文中,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内容。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是由各责任人共同行为或共同义务而引起。补充责任的产生是由于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自独立的行为,主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因为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债务的出现,补充责任人的行为与责任无原因关系,仅是一般条件,或仅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如一般保证),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因自己的行为产生责任。二者的行为各自独立,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也非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出现。

另外,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的行为虽各自独立,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二者的行为互相关联,共同作用,对结果的出现有大小不同的原因力。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行为既各自独立,又互不关联,更非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出现,故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2、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在权利人对于主责任人所有救济手段及执行手段穷尽之后,仍旧不能全部实现债权时,才可向补充责任人要求承担给付。补充责任人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中,责任人均无上述二抗辩权,这是补充责任与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的根本区别,也是在风险承担上有所区别的原因所在。

3、能否追偿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除因一般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行为相应,也即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特征与按份责任相同。连带责任可进行内部追偿。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非终局责任人在清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代位追偿,终局责任人清偿后,不能追偿。

4、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不同

在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应承担全部给付。而补充责任在实践中大多为部分给付,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在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注册资金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补充责任在主责任人根本无清偿或赔偿能力或注册资金不实的数额等于或大于债权数额的情况下,虽有抗辩权存在,也有可能最终承担全部给付。不过这种可能正是风险负担问题。

综上可知,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主要是在于产生原因、有无先诉抗辩权、能否追偿以及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存在着不同。其实无论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都存在着风险转移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华律网网站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