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向内审协会支付了会员费,该协会为我单位开具了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请问该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另一单位为我单位开具的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非税收收入收据",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手写的收据都不能税前扣除,机打的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一、会员费用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二、非税收收入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因此,单位取得非税收入票据,不以手写或机打区分,如开具单位和内容在符合上述规定,可作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