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个人购买一台医疗设备,与医院合作,交由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分成,合同约定医疗设备使用10年到期后归医院所有,请问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0]540号文件规定:个人和医院签订协议规定,由个人出资购买医疗仪器或设备交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医疗仪器或设备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但收入继续分成。

个人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以上事实,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提示:您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的分成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交纳5%的营业税,合同期满后,取得全部的分成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医院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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