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买卖合同的履行不单单是要保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又要保证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得以充分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合同约定担保人对抵押物瑕疵担保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约定担保人对抵押物瑕疵担保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构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主要如下:

1.买受人不知道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若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权利瑕疵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承受该瑕疵的风险,事后不能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2.权利瑕疵须于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在履行之前已除去,则出卖人不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买受人须因权利瑕疵遭受损害或损失。若存在权利瑕疵,但第三人于法定有效期限未主张权利或不能主张权利的,买受人不能追究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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