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重庆市经委的有关人士对外透露,重庆市的污染企业迁出主城可享受财政返还政策、土地政策、迁建政策、环保政策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到2007年,重庆主城区的29家重污染企业要搬离主城区。

据了解,财政返还政策包括部分税、费由市、区两级税务机关按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全额划入由市、区两级财政所列的专户,用于企业搬迁,这些税费是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乡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营业税、交通重点建设附加税费。

另外,对搬迁前原企业的生产用电征收的电力城市附加费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土地政策包括搬迁企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市、区两级所得分成部分全额用于企业搬迁;企业搬迁新征土地的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的外,其余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迁建政策即企业搬迁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全部行政性规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免交。

环保方面,市区环保部门对搬迁企业从2001年到迁建之年收取的企业排污费和治理补助费,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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