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机动车的销售发票我们应当如何开具呢?又有何要求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政策要求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是否盖章?客户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一联,要求开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的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您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您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您单位重新为客户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客户方可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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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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