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纳税人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合户口簿、结婚证,税务机关都可判断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若无法判断,则需纳税人提供承诺书。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政策规定,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此前,对申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提供材料,难以认定纳税人婚姻状况的,税务部门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税务总局迅速发布公告,进一步简化优化契税办理流程。

公告明确,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是,为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机关在受理时要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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